可以做证明,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可以,但是如果有无利害关系的人做相反的证明,那么有厉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一般不会被采用的。不能做证人的有: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上述人不能 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
证人是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人。因此只要是能够清楚表达自己意思,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只是由于与一方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的证明力有一定影响,证明力不高。另外在法律上证人没有回避的说法,只有审判人员、鉴定机构等才会涉及到回避问题
即使是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也是可以做证的,只是与你有利害关系,单有他的这个证明法院是不会完全认定案件事实的,但并不是说不能用来作证。另外,如果还有其他的证明能够与这个证人的话相互映证,对你也是有利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