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市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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