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三天,自己不想干了,会有工资,如遇拖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不管有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都必须付给你相应的报酬。因此三天的劳动报酬公司必须支付给你,这是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
2、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的条款,《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你公司属于严重违法!你不但应该向其主张3天的工资还应该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
3、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着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除此之外,你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因为连续工作20多个小时已经严重违法,且伤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5、需要提醒你的是,提前要取得相关证据(如上下班记录等),能证明公司确实要求你们工作了20小时/天。另外,法理上这样的官司都能赢,但过程不一定很顺畅,你要有心理准备,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
最后,祝你能顺利取得应有的报酬,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如果你想要,一定能将这3天的工资拿到手。至于给不给,那不是公司说的算的事情。
每天连续工作这么长时间了,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你可以告诉他,若是不想关门停业的话,最好乖乖把工资给你结了。若是你们之前签订了什么合同条约之类的,你也大可不必理会它。没有什么比让员工连续工作超过这么长时间再严重的问题了,不合理的合同都是无效的。那是霸王条款!
按法律规定这三天应有的,干一天给一天工资,但有些单位为了公司的稳定性,前一周或是多少时间如果离职是没有工资的。
有工资拿的,劳动法有规定的,就算做一天不做了都会有钱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