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益?

2024-11-05 08: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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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转让和买卖二手车即使不过户,只签订转让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

二、原因:根据协议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协议等同于合同。

定义:协议是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约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定,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注意事项:协议一旦达成法律是默认生效,如果车辆出现重大事故则原车主承担法律责任,故车主签完协议后就及时过户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规定

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

二、《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车辆登记证书,2002年底之前的车辆没有车辆登记证书,所以需要携带上述卖方的其他手续进行登记证书的补办,登记证书办理完毕之后才能进行过户。

车辆行驶证,车辆交易需要在年检有效期间内,行驶证要有年检有效期证明。

车辆购买原始发票或上一次过户票,如果卖方不慎丢失,个人可以书写证明并签字,单位需要在证明上加盖单位财务章。

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一般车主往往忽略这个它,但是交易中这个手续审查是必要的,一般来说正规交易车辆都有这个手续,但是特殊的“黑牌车”、走私车、罚没车没有这个证明,需要缴纳购置附加费然后出具证明才能过户。

车船使用税,如果没有缴纳到交易当日,需要补办。

车主身份证,如果车主身份证到期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或倒闭需要开具工商部门的证明。

1、办理正常过户手续

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办理行驶证变更

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

3、保险变更

在车辆对应的保险公司变更车辆投保人。若无保险变更通知单,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

回答2:

1、有效。
2、无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回答:那两个案例已经过时了。原车主无责,除非卖出的车辆已经报废或属于非法车辆等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3:

出了事故有连带责任, 晕菜!!米有过户就让他把车开走~~~你太大意了。
我发过刚刚判决的案例给你, 这里所有的辩论。案例代表一切。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姜岚 通讯员王建忠报道)原以为车卖掉了,就和自己没有关系了,不料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车祸,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月28日,直到现在原车主还在后悔,卖车未过户不仅为自己惹来了官司,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石河子居民小郑驾驶一辆金杯旅行车外出,当车行到石河子乡山丹湖村路段时,迎面突然驶过一辆车,在对方车辆刺目灯光的照射下,小郑无法看清前面的路,凭感觉驾车继续行驶。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小郑的车突然撞倒了一个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这起交通事故导致被撞行人金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经调查得知,小郑驾驶的车辆是他从朋友处借来的,原属于石河子某公司所有。2009年8月,该公司通过拍卖公司,把这辆车拍卖给他人,车既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没有参加车辆保险。
车辆被拍卖后,石河子某公司告知拍卖公司应协助买车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并没有及时督促其履行,导致车辆出事时,车主仍然是本单位。
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究竟由谁来承担?石河子某公司作为原车主,和肇事者小郑,一同被受伤的金某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对此,石河子某公司认为,“车已经卖给别人,这次交通事故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河子某公司虽然将肇事车辆卖给别人,但因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登记车主现仍为该公司,该公司依法应对金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5月14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与肇事者郑某连带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在车辆交易中,原车主应及时为售出车辆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以免将来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再给你发个案例

小冯将摩托车卖给小王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料小王在驾驶摩托车时将徐老伯撞成骨折,几天后老人突然死亡。徐老伯家人将小王和车主小冯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5.9万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5.3万余元。
去年12月,小王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余姚路延平路附近时,不慎将乱穿马路的徐老伯撞成骨折。双方在事故中过错相等,承担同等责任。徐老伯在医院治疗后当天回家,想不到几天后突然死亡。法医鉴定为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损伤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今年6月,徐老伯家人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5.9万余元。鉴于这辆浙江牌照车在小冯名下,为此小冯也被列为被告。此外,由于肇事车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两人赔偿,交强险外的部分根据责任比例承担60%的赔偿款。

小王辩称,徐老伯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所致,只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同意赔偿死亡损失的 20%至30%。小冯则辩称,早在2005年9月,他就把车出让给小王使用,所有权已转移,只是未在车辆管理机构变更登记,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徐老伯本人的过错同时导致了徐老伯的人身损害,虽然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应负有更多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为60%。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小冯,应对车辆的使用者负有谨慎选择义务,避免危险的发生,特别是在法律强制规定参加保险时仍负有依法参保的义务,因此小冯也负有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简单点说,真的发生事故,被害人把你追究为共同被告,你是脱不了干系的~~~~

《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汽车买卖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视为物权变更没有发生。不像你买手机,拿到手就是你的了。汽车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才发生物权的变动。如果肇事者没钱赔,对不起,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你作为所有权人,车出了事,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是有过错的。这种情况就好像一个孩子,去了外面惹了祸,如果他未成年,就是家长的责任,如果他已经成家单独过了,那家长就不用负责任。而这个过户手续,就是让孩子成长为成人的过程。汽车在中国相当于不动产,所以必须以登记为原则,不是以占有为原则。所以说,卖车没过户,一旦出现车祸,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给你发个,喊冤都不行~~~~~~~让你死心
 原国安门将姚健的一辆三菱跑车为他惹来无数麻烦——虽然早在2000年就卖给别人,但由于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这辆车出车祸造成一死一伤。事后,姚健被法院强制垫付死者家属17万元赔偿款。后因伤者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国庆节前判决姚健再次垫付6.2万余元。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网友质疑:如果你是卖刀的,把刀卖给别人。那人杀了人,也要为杀人负责吗?这不是冤死了吗?
  而法律专业人士表示, 从法律角度说,由于没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车属于姚健所有,不是肇事人的,只是发生了债权的变动,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汽车买卖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视为物权变更没有发生。作为所有权人,车出了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车主是有过错的。

回答4:

1双方自愿而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属于有效协议。
2关于是否有责任。主要看卖方是否有过错。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真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诉讼,买车人不认已经转让交付,卖方要承担证明责任,而证明起来很麻烦的,而且可定也会被牵连到诉讼中,不办理过户是省了小麻烦,但将来可能会有大麻烦。
3如果在转卖。如你的车况没有什么问题、而且出事故不是因为你的车本身的原因,你不承担任何责任

回答5:

结合车辆手续、协议签订人、签订内容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