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的私利骗取离婚证是违法的,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 但“假离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民事案件,没有诉讼,就没有人主动追究。对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假离婚没有触犯法律,不算犯法,不过存在很多隐患。
“中国式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浙江律师严业周认为,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
有专家也认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
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扩展资料:
假离婚相关案例
王女士与高某于1984年结婚,至今已经历了三十几年的风雨同舟。王某20岁嫁于高某时,家中一贫如洗、家徒四壁。
本来二十几岁应该是一个女孩最灿烂、最青春的年华,而王某却要一手挑起家中重担,供丈夫上大学、负担孩子、家务,费心费力照顾男方重病的父母至善终。而丈夫高某长年在外,对家里的事情丝毫不管,甚至自己的亲生父母都弃之不顾而交由王女士全权负责。
由于要经常背男方重病的母亲爬四层的楼梯,王女士因此落下终身病根腰椎滑脱。因为对这个家庭付出的太多,王女士早已是积劳成疾、变得年老色衰,按照常理,此时丈夫高某更应该知恩图报、细心呵护,然而王女士等来的,确是一场欺骗感情的离婚骗局。
2009年,男方高某以办理深圳落户,接收单位要求女方在45岁以下这种荒谬的理由,欺骗王女士办理离婚手续。为了丈夫的锦绣前程,一切以丈夫利益为重的王女士欣然同意假离婚,等丈夫高某落户后再找时间复婚。
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且之后如果男方不复婚则需要补偿女方50万”。
办理了离婚之后,丈夫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不办理复婚手续,骗取王女士的信任,也一直没有办理老家房产的过户手续、向王女士补偿50万,甚至不往家里汇回其母亲、女儿的生活费。
这么多年的感情基础,王女士一直没有料想到丈夫高某的背叛,一直照顾高某的住院母亲至善终。直至高某的亲生母亲都看不下去,告诉王女士其子早已另有新欢,临死前叮嘱王女士一定要去深圳夺回属于自己应有的东西。
也就是这时,王女士才发现这是场以夫妻多年感情与信任为基础的离婚骗局。于是,王女士亲自到深圳质问丈夫,才发现其早在2003年就已出轨并与她人非法同居,并在骗其办理离婚后迅速与她人结婚并有孩子。
悲痛欲绝下,王女士整日以泪洗面,只求丈夫能念在自己多年的付出,履行双方之前的离婚协议。然而,高某一直对其置之不理,拒绝履行之前的离婚协议。
无奈之下,王女士委托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先立律师、张慧迪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配合王女士办理老家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支付王女士50万元的补偿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式假离婚
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即解除了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和平常的离婚没有什么两样。
建设慎重考虑,再做决定。
骗取离婚登记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将收回离婚证,即离婚无效。如果没被发现,假离婚很可能变成真离婚。因为在法律上你们已经离婚了,如果对方与他人另行结婚也是完全可以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这种例子举不胜数。奉劝你不要这么做。这么做既违法又有极大的风险
假离婚真离婚只是对自己而言,在法律上你只要办理了离婚证,那就是真的从离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