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完全不合理。
首先,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生育津贴,有保险的享受生育津贴,没有保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生育津贴少于合同约定的工资的,公司补齐。
其次,婚假带薪,工伤可以要求停薪留职,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假按照天数从底薪里面扣除。
公司的制度违法,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期间,应支付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假没有工资。
产假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门个人承担。其他福利待遇依公司规定执行,包括绩效工资。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满。如单位在三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满或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主张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额)。
二、产假期工资照发。
所以产假没有底薪肯定不合理了,其他事假类的就看情况了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
婚假、工伤按原工资照发,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假没工资(当然没有底薪)。
1、需要区分一下,婚假,产假,工伤是属于法律或者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前述这三种应当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据我所知产假期间应享有的社保应当不变。
2、病假(职业病除外)和事假则按照企业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