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可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需要自己提出申诉,别人不可以代替,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法律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因此,党员不服免予处分的决定,可以向下达免予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提出申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并送达被免予处分人。可见,免予处分与未受处分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纪委复查复议;原组织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
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当的党组织批准。经过复查复议,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论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答: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不受时间、形式的限制。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纪委复查复议;原组织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当的党组织批准。经过复查复议,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论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案。对于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上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对于处理正确,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可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需要自己提出申诉,别人不可以代替,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