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注意是当月一次计入,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0000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0000万元
帐面上不变了.只是在年终汇算所得税时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5=2000.调整应纳税2000即可.
旧的会计制度是可以按五年计入.但现在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一次性计入.不然年终审计时会有异议
问题补充:除于5是什么意思?第一年汇算清缴时调增了2000元,那以后各年就都不用了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因为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规定的不一样..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1万.但税法上要分5年摊.所以报税时调增.每年都要调整..调5年..的确是麻烦了点..但不得不这样做.
调增和调减都是一个意思。因为你第一年已经一次性计入10000元了。但只能扣除2000元。所以调增,后面四年你帐面上没计入费用(第一年已经一次性计入),所以调减。
具体做法,第一年+8000,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2000,,即-10000=-10000+8000-2000-2000-2000-2000。或把第一年(-10000+8000=-2000)这样来理解,这样来分摊。
一、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开始经营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二、开办费税务上规定是分5年摊销,会计上是开始经营当月转入管理费用。因此在以后的五年中都需要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四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少于三年内摊销。
再次,如果你每年第一人月摊销,就会使费用发生不均。
现在可以一次性进管理费用摊消掉的
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