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存在转继承遗产的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
3,只有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适用代位继承(不是转继承);
4,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有权处置继承来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但不可以把此权转让给其他人,必须先继承,才能处置);
5,接受遗赠的,也是如此,只有先接受,才能自行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继承的顺序,也是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进行,具体的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权转让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B死了,那些乙继承了C和D直接从转继承的财产。丙丁后继承财产的B
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乙死,乙继承甲的那些财产直接由丙和丁转继承。之后丙丁继承乙的财产
乙先进性继承,然后再由丙丁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