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纳比例是5%?不是11%吗?

2025-01-24 03:49:4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比例是5%,最高比例是12%,统一比例是11%。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 :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三、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封存满两年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1、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四、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只需要携带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审核合格后当时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回答2:

这是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文件,是11%

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2012-07-31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三)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四)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579元、2902元),可申请降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720元、193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回答3:

天津的最低缴纳比例好像是10%吧,好像没有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