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回答都有些错误概念。
31D 条款 规定的内容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一般议付信用证31D规定的是受益人国家或地区而付款信用证的31D 一般是开证行国家、地区或者规定为AT OUR CUNTER (开证行的柜台即在开证行的办公地点)。
这样做法是个通行做法,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或议付行的权力。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信用证是议付信用证,那么受益人把相符单据交到仪付行它就会得到最终偿付,这时仪付行是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为了更好的判断是否在合理的有效期内交单,规定仪付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就比较合适(一般和收益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
但是如果是一个付款信用证,那么是没有仪付行的,受益人交单的银行是不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时能够判断是否在合理的有效期内交单则应由开证行作出,自然效地规定开证行国家、地区或者规定为AT OUR CUNTER 是非常合理的。
PS:之所以规定为AT OUR CUNTER 而多不采用开证行国家(比如直接打CHINA),是因为会产生某些争议。比如31D条款规定 3月20日中国,3月23日开证行才拿到单据,而这个单据确实已经由快递公司在3月20日发到了中国北京,只是境内传递到开证行又耽搁了几天。这样开证行就会和他实际想达到3月20日拿到单据的开证时的初衷背离,而且拒付又不合理。当境内快递时发错了地址等更极端的情况更是对产生AT OUR CUNTER 这个规定的原因
一般来说,买方地点就是买方营业场所的地点,卖方地点就是卖方营业场所的所在地
信用证的有效地应该是受益人的所在地,即卖方地点。
在买方地点,那么你的单据得在31D里的时间内到达买方地
卖方地的话,你的单据在31D的那一天银行下班的最后一秒,你把单据在你所在的地方交给指定的银行都是有效的。
这样你就可以看哪个地点好了。
卖方地点对卖方有利.
信用证的有效地应该是受益人的所在地,即卖方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