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主要内容有:
(1)优遇贵族、官员。
(2)确立“十恶”罪名。
(3)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
历史地位:
(1)隋文帝下令制订的《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是整个人类封建社会法律之集大成者,在人类文明史上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法兰西第一帝国《拿破仑法典》、古埃及古罗马法典甚至美国《独立宣言》,后来中国所有的朝代都继承了它的原则。
(2)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3)《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