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规定分居两年,法庭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
2002年10月,贾某认识了外来打工妹闫某,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月月底,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免不了磕磕绊绊,贾某起初并未在意,但妻子整日沉迷网络,对家务不管不问,引发贾某不满。
贾某渐渐发现,两人之间性格差异很大。就这样,两人在吵吵闹闹中走过了7年光景,直到2009年2月的一天。贾某回到家,发现家中异常安静,屋内空无一人,四下寻找也未找回妻子闫某。这时,贾某还抱有一线希望,闫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但结果还是扑了空。
一晃又是5年。2014年初夏,贾某起诉离婚,直到开庭,贾某也没见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财产情况因无法查清,不作处理。
法官解释称,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时有夫妻一方离家出走的情况,离家出走的行为可视为夫妻之间已分居生活,但是否准予离婚,还应当判断离家出走的原因是不是夫妻感情不和。
本案中,闫某与贾某争吵频繁,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闫某在未予知会贾某的情况下,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长达5年之久,综合本案上述情况,应认定贾某与闫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贾某与闫某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妻子离家出走五年仍未回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判离婚
是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具体细节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标准如下: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此外,你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明,如果对方认可最好。如果对方不认可,你可以找证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够证明你们分居两年的事实就行。当然也可以由法庭调查查明。
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调解不成,法院会作LI婚判决,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是否准许离婚,只有一个标准,即“夫妻感情破裂”。
如果两人分居满两年,可以基本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并不是一定破裂。
所以,相对来说,分居满两年的,准许离婚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