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说错了
1、退回补充侦查,只能是二次,不可能有三次的;
2、案件公安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要进行审查,结果有三个:一、决定向法院起诉;二、决定不起诉(前提是有罪,但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等法定原因);三、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建议其撤案;
如果证据不确实充分,经公安检察双方协调,公安要求强行起诉,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法庭宣判无罪!
3、你说的案件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通过法庭审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案子没有原告一说的,如果说有,那就是国家!
4、你说的原告,可能是被害人吧,在检察院审查期间,被害人当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期间也是可以的,但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的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检察院受理与最后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