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得税问题

2024-12-14 07: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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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回答2:

你们财务经理的这种说法不靠谱

你理解的有道理。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公司总体税负是固定的,只不过企业所得税会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是一种分解关系,而不是财务经理所说的抵减关系。

回答3:

肿么可能……敢这么抵扣的都进号子了。
总公司不管是不是高新,是否享受其他优惠,如果设立分公司,并且明确是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法律上独立经济上不独立)的话,有一个汇总,但是也只是在缴纳地点方式上也就是税收征管上面有区别吧。
说到独立核算门市部这种的话确实算一种税收筹划的方式,但是分离出来的这个营业部肯定是本身享受当地具体某种优惠政策的,所以才分离业务享受这个优惠,没说分了还合并一块儿享受优惠的,国家税务总局哪有那么傻,叫人一个分支机构得道整个公司升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