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中国税务报》或当地市一级以上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一份)。
2.在《中国税务报》或当地市一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声明或回执。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在当地报纸上做一个公告,就可以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