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华 北】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 北】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 东】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中 南】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西 南】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 北】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港澳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中国有23个省: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辽宁省(辽)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江苏省(苏)浙江省(浙)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广东省(粤)海南省(琼)
四川省(川、蜀)贵州省(黔、贵)云南省(滇、云)
陕西省(陕、秦)甘肃省(甘、陇)青海省(青)
台湾省(台)
4个直辖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地级市282 县级市374
5个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 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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