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得知,通常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即使没有经过备案,许可合同也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但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到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善意使用的第三人。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必须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才生效的,那么只有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