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准则下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的金额,“在某一段期间内”或“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对“捆绑销售”、“套餐”等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中等。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明确“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以确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质保、许可权收入的具体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