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王某将其在该小区的商品房出租给施某,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施某承担。然而在施某承租的一年内都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合同到期后王某对此亦不知情。在施某搬走后,王某就搬入该套房屋自住,不久后,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上门催讨物业管理费,王某拿出与施某的合同,表示其不负责施某承租期内的房租,要找就找施某。经过多次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无奈之下只得起诉王某。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王某虽然在与施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施某负责物业费,但是这种约定,仅仅是约束合同的相对人,即王某与施某。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业主,也就是王某。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王某的这份房屋租赁合同,并不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王某无论是否实际居住该套房屋,都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当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完全可以在支付完物业管理费后向施某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