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临时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