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只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居住在一个户籍所在地的(具体到门牌号),就可以立为一户,与当事人的户籍性质无关(户口性质以本人常住人口页左上角的注明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农转非"手续:城镇人口增长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要从严控制。
1、对与市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和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可依靠的;
2、市镇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迁来市镇投靠子女的;
3、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必须来市镇投靠父母的;
4、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家属,不适应高原气候,需回市镇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市镇亲戚处抚养的;
5、从事地质勘探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包括内航、海运等国营企事业单位申报集体户口的女船员)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家中抚养的。
以上均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迁入户口呈批表》,逐级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市(地)公安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户口准迁证,当事人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应事先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由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凡涉及干部、工人调动、录用、招收、办理离退休等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一律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凭迁入地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批准通知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向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户口准迁证,然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