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权是保险事务中涉及的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得以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这是历时4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8 月26 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不可抗辩”规则首次引入。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