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公务员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6、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事业编制是可以变成公务员身份的,政策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前面几个回答都有误导,正确的是:
事业编制是可以变成公务员身份的,政策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不过调任限制较多,比如原则上不能提拔调任,对年龄也有相关的规定,乡科级一般不超过40岁。
不可以,国家没有这项规定。
1. 业单位没有特殊的国家政策,是不会转成公务员编制的.现在公务员编制都存在超编问题,随时可能因为单位撤消行政名额而改成事业编制,更不要说你本身就是事业编制,想转公务员,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单位内部转公务员资格考试,不过内部转公的考试,也是需要名额的,而且要看这个单位当年是否有转额计划。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所有的制度和考核以及等级和待遇全是按公务员的制度,考试,等级,以及待遇来对待的。所以,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是可以参照公务员的任职提升到副科级的级别,也可以成为这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但是 其身份仍然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不是公务员编制;因为这个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构或党务机构。
3.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
4.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5. 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