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三)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推荐工作要求
(一)贯标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且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申报试点的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2014-2016年期间已确定为国家级贯标试点的企业无须重复申报。
(三)申报试点的企业应通过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系统(www.cspiii.com/zipinggu)开展周期性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贯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三、进度安排
2017年5月20日前,各有关单位完成推荐企业报送工作。
6月中旬,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推荐贯标试点企业进行评审,确定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7月上旬,公布2017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