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别情况,通常最晚的那份有效。参见一下案例
案例简介:林某某(男)与姚某某(女)1998年在北京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6月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 婚。在从2008年3月开始协议离 婚始到2008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 婚协议:
第一份离 婚协议,签订时间:2008年5月10日,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 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楼某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姚某某所有;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楼某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某所有。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 婚协议,签订时间:2008年6月12日,在办理离 婚登记时达成的离 婚协议,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 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楼某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楼某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某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 婚协议,签订时间:2008年12月2日,离 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双方已于2008年6月12日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2日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 婚问题已在2008年6月12日达成离 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 婚。但在办理完离 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 婚协议及离 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 婚协议与离 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
日期最后那份效力优先。
多份协议中如果有冲突的部分,以日期最后那份为准。
都可能有效, 具体要看台头和写的内容是说什么的.
两份都有,给点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