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包括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按照房产余值) 。
6.2009年1月1日,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