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有效婚姻状况证明之件之一到派出所申报更改:离婚证、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明书。
《公安部下发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 公民的婚姻、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更改户口上的婚姻状况记录,则可持离婚证等有效离婚证明文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立办立结。
扩展资料:
案例:
变更婚姻状态须到公安部门办理
从今年7月8日起,广州市民离、结婚后,其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上,不再出现“已婚”或“离婚”的红印章。如欲变更婚姻状态,须带着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变更。
市民政局事务处负责人表示,过去在办理离、结婚时,登记员在办理人户口簿上加盖“已婚”“离婚”红印,是项行政陋习,没有法理和行政依据。
这位负责人解释,过去婚姻登记员在为市民办理离、结婚登记时,在其户口簿上加盖红印,原意是方便基层工作人员随时核查户籍人员的动态信息,但是这个红印章并未与公安部门关联,未起到更新婚姻状况的作用。
市民办理离、结婚时,民政部门会否在其户口簿上加盖“已婚”、“离婚”,全国各地并未有统一做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广州市户口簿不再盖“已婚离婚” 个人婚史将难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