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更正你一个错误,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而不是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这是两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部法,不要混淆了。
是这样的,你理解的没错!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常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离职年龄。
2、劳动者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累积到一定年限。
根据上述相关条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说明劳动者已基本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已逐步甚至基本丧失,对于其生活保障问题交由社会保险部分承担,法律允许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以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因为你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没有满十年,所以你现在如果自动辞职的话,得到的经济补偿会比较少。
首先要明确,在经济补偿上要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段计算。
2008年以前,适用《劳动法》。
2008年以后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08年前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一年补半个月。举例来说:08年前共8年2个月,则补8个月加半个月。08年后5个月补半个月。
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