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哪个年代的事啊~~~~~~~~~
所谓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需是扣掉社保和个人免税额以后的金额,通常所说的工资,社保的部份都没扣,例如,工资收入是3000元,那么,既便要算个税,也得先扣掉社保自负额之后,再扣掉个人免税额,才能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从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去计算应交税额,案例中的1600元就是个人免税额,超出的部份再交5%,也就是3000-1600=1400,1400*5%=70
但是,这并不是"最新"出台的啊~~~~~~
目前是3500,外籍是4800,怎么会倒退回去1600呢?
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月收入超过3500元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3000元不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原税法做题,1600元以下不交税,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超过1600元以上的部分:
0-500元部分按5%
500-2000部分按10%
所以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超过1600元部分共1400元,500按5%计税,900按10%计税,
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900*10%=115元
(3000-160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