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题有问题。
其一、入户行为已经属于实行阶段,不能作为犯罪预备处理。屋内没人,实际属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未遂。
其二、望风的甲,对屋内乙的盗窃行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共犯。
因此我认为应该是:
甲(望风):抢劫未遂
乙(入户):抢劫未遂并盗窃
当然,如果一定要比照路边蹲点伏击抢劫夜归人却无人路过收场被抓定抢劫,而认定入户仍然属于预备阶段的话,那也只能先这么认定了;但是,不能说甲有盗窃的故意。
这题看着主考犯罪停止形态,顺搭着考轻重罪交叉和犯罪分类。建议你先找老师问问,然后跳过此题拉倒。我觉得无论是南北哪派观点,都与法解释这四个选项。真要是思考考场碰上这题么。。骚年。。随便选吧,看清这题是单多不定就行,通常会按错题给分的。
乙原本打算抢劫,并以抢劫故意实行了入户行为,入户行为可评价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不成立单独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因而成立抢劫罪(预备),但由于户内无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并未发展为实行行为。此时乙转而实施了盗窃行为,因而成立盗窃罪既遂。但此时抢劫的预备行为也即入户行为同时可以评价在盗窃行为内,故而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甲与乙共谋抢劫,并为乙望风的行为与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所以甲应对乙的抢劫预备负责。又因为同为财产类犯罪,抢劫罪的故意包含盗窃罪的故意(非法获取公私财物)。因此甲与乙的抢劫合意包含盗窃合意,所以乙的盗窃行为仍未超出甲的故意范围,甲也要对乙的盗窃行为负责。
简单来说。构成入户抢劫罪不成立的原因的木有采取暴力行为,因为米人。所以转变了犯罪性质。恰构成盗劫罪的构成要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而乙为此次行为的共犯,故也定性为盗窃罪
我觉得应该是吸收犯 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盗窃罪的既随吸收抢劫罪的预备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