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也就是说2013年2月15日才是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最早时间。如果2月15日前要求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还应支付给你一个月工作作为代通知金。
2.你7月21日入职,公司应于8月21日之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九月份才签订,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给你。
3.关于经济补偿金,我前一次没看清楚非常抱歉。你2011年7月21日入职,至2013年2月8日离职,已经满一年零六个月,应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另外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且是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
你只说你基本工资是多少,这个是不能作为计算根据的,而且对你个人也是不利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他补贴津贴等等)
希望能帮助你!
易法通解答:
公司老板说效益不好要裁员,那裁减人员是否有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有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以及裁减人员方案是否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若没有,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2011年7月21日入职,公司要求你在2013年2月8日之前离开,你工作期限有1年半,你可以要求四个月的赔偿,但你要求赔偿金后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
此外,你2011年7月21日入职,而公司2011年9月份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8月22日至你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双倍工资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包含试用期, 即从入职之日起计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1.公司辞退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
2.合同期是从何时算起? 如果是从2011年9月起计算,则之前的日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3.一个月的工资不能作为赔偿金;按劳动合同法,你已履行合同超过一年,未满一年半,应给付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有原因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无故辞退, 给付赔偿金的话,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为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下引劳动合同法条文: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3年2月8日前离开,超过1年6个月,要补偿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即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要求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现在你可以要求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执意要终止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个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年限的,每满一年需要支付2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