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29条之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甲公司从乙公司非法窃取来的,因此,该技术合同属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无效合同。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就不涉及丙公司善意与否的问题了。因此A错误,相对应的,D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由此可知,乙公司完全有权利要求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B错而C对,
其实本题都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只是法条太多了,这个涉及的还有点偏。 是要参加司法考试么,那很辛苦啊,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