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参见下面的案例:
案情:2007年,作为夫妻原本十分和睦的刘某某(化名)与焦某某(化名)突然爆发了矛盾。起因是刘某某偶然发现自己的妻子焦某某在外面有第三者。愤怒的刘某某当即提出要到法院告焦某某离婚。原本做了亏心事的焦某某当然不愿把事情闹大,就提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于是于2007年的1月3日由刘某某委托律师起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1、双方均同意一周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当时价值100万的,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产归刘某某,同时由刘某某补偿焦某某50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并没有立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经亲友的调解,双方重归于好。但2009年3月,刘某某突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案件开庭后,刘某某拿出两年前双方为协议离婚所签订的文件,请求法院按该离婚协议将亚运村的房产判归自己,同时补偿焦某某50万元。焦某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刘某某所主张的房产分割方式表示反对,理由是目前该房产已经升值至200万元,因此刘某某应补偿自己100万元。最终,法院没有认同刘某某关于房产部分的诉讼请求,而是支持了焦某某的观点,判决刘某某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补偿焦某某100万元,双方离婚。
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上是双方于二年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此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作为一份牵涉人身、财产双重法律关系的协议,双方签订的最主要目的及前提是双方要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之后才可以就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某与焦某某虽然在二年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没有按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双方订立该协议的主要目的并没有实现,而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当然也丧失了履行的意义。该协议已为双方未实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行为所解除。如果坚持认为该协议仍然有效,不仅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会严重损害焦某某的财产权益,因为二年内该房产价值已增长一倍,继续按当初的协议执行,焦某某会损失50万元。
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规定出发,还是从公平角度讲,否定二年前所签订协议继续有效,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