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被侵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是否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为什么?谢谢!

2024-11-25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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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应该无权申请复议。

但是 如果 做出的 行政处罚 明显违法 显失公正 ,或者 存在 执法人员 违法违纪 行为,你可以 向 监察局 或者 检察院 举报。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回答2:

易法通解答: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回答3:

被请害人肯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回答4: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的60日内申请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