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草拟劳动仲裁申请书,主张您的如下权利:
1. 就单位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这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和您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惩罚。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析:所以,您自2010年6月30日起和用人单位就处于无书面合同用工的状态,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跟您续签合同或者提出终止合同,他们没有这么做,反而持续用工,这样从2010年7月30日起就应该支付您两倍工资,到2011年6月30日,应合计支付您11个月工资。
2. 从2011年6月30日起,认定您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不合法,您可以主张以下两种权利的其中一种:
a.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b. 同意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分析:您的工作年限从1992年起算,这样到2013年1月9日,就有约21年了,如果您的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您可以拿到2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然后实践中也有种争议说工作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因为您依据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的。这样到2013年1月9日,您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5年零几天,如果您的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您可以拿到五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我也很纠结,实践中的确有争议,暂时支持第一种吧,就是21个月的工资。
4. 您主张权利的方法: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准备证据,证明:
a. 2010年6月30日持续在该单位工作:这类证据有同事证词,客户证明,每天上班打卡的时间等等所有和职位有关的活动正面,工资入账等。
b. 您最近一年的工资数目:这类证据有工资入账单,收到工资的收据等。
c.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就是给你的解除通知书
劳动仲裁请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之内提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你好运!新年快乐!
BTW:这回答够具体了吧~
1、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就不能申请了。
2、如果你要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不再设置驾驶员岗位,也未与你协商或提前通知你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法87条。
可以要求10年6月30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补偿;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如果说没有岗位了,就要求补偿和赔偿。至于如何计算,如何维权,赔偿和补偿哪些,建议请律师处理,这是律师的专业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