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在抢劫罪中,侵犯的不但是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人身权。只要进入“户”,便是既遂。
3、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至于如何判决,还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我一个朋友想去入户抢劫但是在户主开门了以后又没实施。他连门都没进,
答:我认为这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未着手犯罪,也就是没有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敲门只是预备阶段的一个动作。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2、这能不能算入户?
答:未入户。入户指的是“进入”。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3、第二个问题:就是在户主开门后我那个朋友又不想抢了。这算不算自动终止犯罪行为?
答:这要看是否是因为客观原因的影响,还是主观上放弃犯罪。也就是能达而不欲,还是欲达而不能?
但一般来说,很难证明是犯罪中止,因为很难找出证据。在实践中,多半会被推定为未遂或是预备。
我认为,应当是预备犯罪。
4、再加上一个自首情节,我想请教大家像这样的能判几年,有没有被释放的可能性。
答:(1)入户抢劫罪正常要判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2)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看好了,有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有可以免除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我认为,抢劫是重罪,而且你朋友是想入户抢劫,说明你朋友的主观恶性比较大,从这点来分析,我认为,要免除处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但是,属于预备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
同时有自首情节,说明主管上有悔罪心理;
还有一些酌定情节你没说出,比如一贯表现、自首后的认罪表现、犯罪时有无打斗等。
综上,我认为最终结果可能会在缓刑到十年以下的范围,建议你朋友尽力找关系,以缓刑为目标。
1、不算入户。
2、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你的朋友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在预备阶段就中止了,并且没有造成损害,他应当被免除刑事处罚。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
他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携带匕首是比较严重,但没有造成损害,会定抢劫罪,但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对被告人许某辉是否属抢劫未遂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8个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均应是既遂。本案是因是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被告人许某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窃到财物,故为盗窃未遂,在此情况下的转化型抢劫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而不能认定既遂。
已经又犯罪动机,看样子也肯定发生点什么了 ,所以可以定性为入室,既然是抢劫,人家房内必定有人,所以人家开不开门,他又想不想抢劫都没有太大的影响。自首肯定从轻判刑的,三年很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