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2025-01-08 15: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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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析该问题要首先解决两个问题:
1、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即在犯罪未达到完成形态前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处于停止形态,使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具备刑法规定的所涉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又分为两种情况:
(1)消极中止。即只要行为人消极地放弃正在实施的行为,不再实施,该犯罪行为就不会达到既遂状态。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前,此时,犯罪构成要件未全部具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失去达到完成形态的可能,构成中止。
(2)积极中止。即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事实上,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构成要件就已经全部具备,已属犯罪既遂了,谈不上自动放弃,也就谈不上中止。这种中止更多的存在于结果犯的情形。对于结果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犯罪构成要件中尚有法定结果一项尚未出现,此时如果仅仅是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不能有效防止法定的构成犯罪的结果出现,随着结果出现犯罪即既遂了,根本谈不上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和有效防止而使结果未出现,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出现,则是犯罪未遂。
因此,如故意举刀刺杀一人,在刺一刀后对方尚未死亡时良心发现不再刺杀,并将对方送医。若经抢救被害人最终未死,则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抢救无效被害人死亡,则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刺一刀后不再刺杀并将被害人送医的行为亦不成立中止,因为,故意杀人属结果犯,结果出现,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或者教唆者而言,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本题所举事例便可解决,因事例中对乙自动放弃犯罪的具体表现未描述,单纯的送医行为理论上讲与其说是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不如说是一种悔罪、行为后挽回的行为。因无法判断乙是否为故意杀人实行者,故分两种情况分析:
1、乙作为共同犯罪人,如果其不是实行者,那么其仅自动放弃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出现,根本不能成立中止,犯罪最终处于何种形态,只能根据实行者将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程度来认定。此种情况下,所举事例中被害人被杀死,显然此共同犯罪既遂。无所谓中止。
2、乙作为共同犯罪人,如果其是实行者,其自动放弃了犯罪(不知其是否真的有确实的放弃行为),那么加害行为即是由另一共犯甲实施的,此时乙有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送医的行为,但被害人最终还是死亡了,共同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完备已属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人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乙的行为不构成中止。
所以,共同犯罪中,在还有其他共犯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某一共犯人必须在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同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中止。否则就只能看实行共犯将犯罪进行到何种程度了。

回答2:

中止和未遂可以并存。先看中止概念:行为着手后,犯罪危害结果发生前,行为人采取手段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我举个例子:甲拿毒药给乙吃,吃后乙痛苦,甲于心不忍,送到医院。医生说即使不救,该毒药也死不了。 首先:客观上毒药致死量不够,肯定不可能既遂,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就也不是犯罪预备,那此处就是未遂。其次:甲事实上实行了中止的概念所包含的行为。所以也成立中止。结论在于: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是从犯罪的客观完成形态上谈。而犯罪中止是在行为人的:主观(中止的意思)+客观(中止的行为)+结果(无危害结果发生) 中止和未遂不在一个层面上讨论。 你的观点的错误在于:丙死了就是既遂,没死就是未遂。而恰恰在此,中止介于既遂和未遂之间。在犯罪的最终形态没有出现之前,将其中止!

回答3:

回答4:

共同犯罪如要要成立犯罪中止的话,在预备阶段比实行阶段,如果是在实行阶段,一方不想继续犯罪,必须阻止结果的发生,否则仍然不视为脱离,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是在预备阶段,对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如果撤销了你造成的因果力,也就是说,收回了你造成的影响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比如对于教唆犯来说,张三教唆李四杀王五,李四同意,第二天张三后悔了,找李四说王五这个人啊,还不至于死,遂打消了李四的杀人想法,撤销了对李四施行的影响,此时张三成立犯罪中止

回答5:

当共犯人自动放弃并实行了积极行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为了对犯罪人的真诚的努力做出评价,可以成立共犯脱离。乙虽然没有防止丙死的结果,但是他为了防止丙的死亡做出了积极贡献,可以成立共犯脱离。即乙只对丙死亡前做的行为负责,而不用对丙的死亡负责。
共犯人如果如果彻底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那么也可以成立共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