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抵触吗?

2024-12-15 1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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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出于以下原因:

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的公司,本公司根据其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权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 “
根据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限
第六公司法十二个国家: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大会。股东作出的任何决定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由股东签署,并保持它在该公司。

回答2:

没有抵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属于特别法,《公司法》属于普通法,优先适用特别法。

回答3:

这两个位置。

法律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为其他责任形式。
董事会的董事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建立了由公司或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会的命令和管理的业务执行器官的股东或的股东会议,企业职工这个权力,负责的公司或企业和业务活动,负责并报告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工作或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由公司或大公司的股东或工会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会董事及股东的区别有点像全国人大和我国政府。 “在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执行政府。

我们的法律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一个董事会,其成员为3-13。 “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或更小的,可以设置为执行董事,而不是一个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公司应是一个董事会,其成员为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