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汪清升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困老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据悉,由于农村的各项保障体制比较薄弱,只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父母逐步进入老年,生产和生活面临困难,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据了解,邯郸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正空,受惠农民每人每年可领到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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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二段斗)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森槐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握春磨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省、对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要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建议: 112.我爱你时,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不爱你时,你说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