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急需求解~~有三题

2025-01-26 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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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此合同并未成立。理由:(1)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由于双方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
(2)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时间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美商8月17日回电提出价格、装运期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是接受,而是还盘,我8月15日发盘自动失效,美8月20日电接受无效。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二、1.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2.(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教训:
(1)认真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
(2)正确利用提单上的限制性条款。
(3)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
(4)D/P付款方式签订FOB合同出口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