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高某1989年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96年,因工厂效益不好,我们两人商量后,高某便让我回家照料他父母和孩子。我放弃了自己所学的专业,一心一意做起了家庭主妇,他则全心搞事业。不久,我们购买了一幢别墅。今年初,我发现他瞒着我在外包养小蜜已3年了,遂提出离婚。双方协商时,他提出:这么多年来,他一直在外打拚,收入高,财产应当他得绝大部分,我多年来没有经济收入,靠他养着,他从同情的角度可以给我一点。如我不同意,他就一分钱不给。我很痛苦,多年来我无怨无悔照料他的父母、抚养孩子,到最后连分得点财产的权利也没有了。请问:离婚前收入高的一方离婚时就能多分得财产吗? 读者:莉莉 莉莉读者: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高某的说法是有违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的,是不正确的。 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在方法上,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由法院根据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家庭财产具体怎样分割,并不是按照离婚前收入来按比例分割,而是根据财产性质来进行分割的。即要分清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因为你们是在1989年结婚的,所以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来分割你们的财产。结婚后到离婚前双方的收入应为家庭共同财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解释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虽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处理的规定,但由此可见,婚姻法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家务劳动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心血,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同样进行了无形的投入,做出了贡献。因此,虽然你没有像高某那样外出挣钱,但你对家庭的贡献和你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同时,由于高某包养小蜜,根据他的过错和对你的伤害,你还可以要求他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