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登记1年,现性格不合离婚,登记后后无共同财产,但之前家里用我名字买了些物业,大概3年前的

2024-11-26 02:41:33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你好,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2:

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回答3:

婚姻登记是受法律保证的,并不因未共同生活或是否举办婚礼而受影响,所以如果离婚的话,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但婚前财产不用进行分割。

不奋苦而求速效,只落得少日浮夸,老来窘隘而已。

回答4:

离婚除了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外,没有其它瓜葛。这些问题对你都不存在,那么可以直接分手办理离婚手续。至于对方提出赔偿“青春损失费”,你也可以提出补偿“陪夜费”,最后大家抵消了就是。

回答5:

不算,这属于婚前财产,你家里帮你置办的物业是有登记的。
不过离婚结婚这事不要这么随意了,对大家伤害都很大。
至于青春损失费这东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你觉得自己亏欠了她,稍微贴点钱自己心里也舒服一点;如果她让你倍具恶感,那就别管她。不过要小心她一天到晚烦着你。
法律是属于强制规范,软性规范着人的还有道德,做事但求问心无愧

回答6:

登记前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

北京专业离婚纠纷 刘大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