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年的法律,如果能证明全部事实成立,则夏某与高某属于事实婚姻,后来与刘某形成的不成立事实婚姻,而是重婚。
所以,关键在于,提供怎样的证据:
1、如果抹去之前的证据(或无法证明此事项),仅提供后面的证据,那么,后者就能在法律上认定成立了事实婚姻。
2、如果能证明前一事项的行为属实,那么后一事项就是重婚。
事实婚姻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本案件,可适用当年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夏某与刘某的行为发生在1994以前,可以认定事实婚姻。请参考: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后者肯定是事实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