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法,公益性岗位三年后可以转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
公益性岗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通化市区城镇非农业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2)招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⑤高校毕业生;
⑥复员转业退役士兵;
⑦残疾失业人员;
⑧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⑨失地农民。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各项政策享受期为3年。
也就是说三年期满以后就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了。但是,很多员工三年期满以后,由于已经是熟练工,就和用工单位续签了合同,这个是政策允许的。
我从公益岗位三年多了,属于济南市文明委,居委会推荐而去,属于交通志愿者,但是三年多,市文明办并没给签协议,而年龄也超过50多岁,民政局认为是政府开发的,但是文明办不给签协议,又想辞退我,请问我能申请补偿吗?请指教。
看看劳动法最后署名,不适用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会转正的,还是要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