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怎样调整?如果只顾向有高级职称人员倾斜,那么大多数本来养老金一直很低

2024-12-27 03:23:40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这个不是地方能订的,国家已经确定要向高龄和高工人员倾斜了。谁也没有办法的。

回答2:

退休时一次性计算给予如何?我看比现在这样乱倾斜要好。
按照职称级别不同和聘任年限多少,分别分段计算后再进行累计作为每月个人职称总补贴。
职称补贴标准:
3.1助级:助教、助理工程师、医师等——X元/年;
3.2中级:讲师、工程师、技师、主治医师等——X元/年;
3.3副高级:副教授、副高工、高级技师、副主任医师等——X元/年;
3.4正高级:教授、正高工、主任医师等——X元/年

回答3:

关于对高工的倾斜是从去年开始的,至于已经几年了不符合事实。此外,高工的倾斜是国务院有关会议研究的结果,在去年习接见全国技术专家时也明确了对科技人员的待遇要提升。这部分工资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不占有用省里给普通企业退休工人的工资

回答4:

专家方鹤的回答让人不信服,国家和政府制定政策和文件是该从国情和老百姓的生活实际出发的。必要的倾斜是应该的,但是不应该差距那么大,去年高工比普通退休人员一次就高出600元,而且高工的倾斜已经连续几年了。实际上已经高出普通退休人员不少了,可是比比在抗美援朝那些抗过枪打过仗、流过血的退休人员?为什么政府不考虑考虑这些流过血的,为共和国做出牺牲的老同志们!黑龙江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全国是比较低的,请省政府的决策者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别在让退休人员失望,别向去年一样,0.5元整二次,太丢人!

回答5:

  也谈“倾斜¨本不想对个人看法多说什么,但对有不利影响的,也要谈点偏见。所说倾斜单指髙工(含髙级技师),要知此举是国家规定、国家出资的。为什么要出此策?是为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拿黑龙江耒说,它的工资、退休金在全国排后?!一个字呌“穷”。其实龙江差啥?有粮、有煤、有工业、森林、油、矿、特钢……可以说啥也不差。但唯缺的是人材。不说在这里的人不满。有那个大学毕业生愿来龙江?更不用说髙级人材啦。一个边远地方发展、建设靠什么?不想多说了。你不觉得你的言论是有害、无益的吗?可以休矣了!

回答6:

2013年上海高级专家养老金怎么调整?

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2月08日【字体:大中小】

问:2013年高级专家养老金怎么调整? 答: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问:2013年高级专家养老金怎么调整? 答: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