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不可对抗国家性法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选聘分为2个阶段,一是前期物业管理选聘,那时开发商还没卖房子,不存在小业主,所以开发商可以按规定招投标选定物业企业。二是正常物业管理选聘,前期物业管理时限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自动终止,业主大会有权利重新选聘物业,但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所以业主大会一旦成立理论上开发商就无权干涉小区的物业管理选聘,但如果此时开发商仍有小区三分之二的房屋产权未出售,那就另当别论。
前期物业还是后期物业?业主对后期物业的选聘肯定应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且必须经人数过半,面积过半的业主同意,并报小区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备案,业委会再根据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是《物权法》的规定,效力肯定大于地方性法规。至于前期物业,应该是批准即可,但小区交房后就应该转为后期物业了。
首先,有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如果成立了业主大会,就是后期物业,开发商无权决定物业的归属,
可以宣布招标无效。可以有业主大会自行选取新的物业,新的合同签订后,老的物业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