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私自停暖气吗?

2024-10-28 08: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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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的,取暖政策是地方规定,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回答2:

根据国家供暖及小区供暖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小区是自备锅炉供暖,而且没有实行分户计量,当年入住的业主较多开通了暖气,那你就必须全额缴纳暖气费。但如果是分户按表计量的话或是现在又改成集中供热,不使用也是必须要支付部分暖气费的,各地标准不一,但应该不会超过70%。
你的情况是今年让你缴纳010得暖气费,当时既然停了你的暖气,原则上就不应产生费用的,但供暖锅炉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联系起来意思就是说,你不使用暖气,也得交纳热损以及设备的运行成本费用。像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和物业协商解决,毕竟当时他们也强制停了你的暖气

回答3:

他们之前不讲法律,你有理,后来你不讲法律,他们有理,各打二十大板。中国有时候你没法真正较真。

回答4:

拆除私接供暖管线,恢复供暖管线原状。与物业协商解决。

回答5:

协商处理。钱可以再挣,不要冻坏了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