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结合本案,赵某和王之间应该是构成一个雇佣货运合同,而不是代为保管,王也没有忘记自己的财产,更不是埋藏物,所以定侵占罪不正确。
应该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王不注意,也就是秘密抗走王的财物,且涉案数额较大,年满16周岁,符合主体要件,已经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侵占罪这个概念模糊不清: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盗窃数额标准: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再明显不过了,其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定性为盗窃。而且是警方追回的赃款赃物,双方并未协商。 他的动机也是:自以为不会被及时发现。所以此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我也研究了很久。最后很肯定的说是盗窃罪。。
望采纳
成立盗窃罪。
赵某趁王某不注意将王某行李扛走,属于用秘密的手段转移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王某不知情,故赵某成立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
赵在此是作为王的占有辅助人,对行李并不成立有权占有,因此不成立侵占罪。
赵趁王不注意侵夺其对行李的占有,且未使用暴力,成立盗窃罪。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