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时所有安全信号的通用警示标示,不是交通部一家专用词。警示和禁止是完全不同的2个概念,警示是告知预警,不是禁止。警示是允许通行但是必须小心,不得伤害别人和避免伤害自己的告知。所以,我认为,黄灯时可以过的,不该处罚,但是,如果因此造成事故,那么闯黄灯的人应该受到偏重处罚,因为告知你不重视,后果自己承担。这样才合理合法。公安部不该因为自己的部门需要把中国历来的安全标准概念偷换概念了,但是可以制定相应交通要求。问题矛盾在于这个。
好像有点问题,大家都在考虑?